视频这个本质上是三位老板和小y不太懂知识产权这块,而且小只芋当时我感觉心里只想别打扰我睡觉早早完事。据芋头微博的陈述来看,应该是合同约定好了相应事项,不存在可撤销或违法情形按合同履行也就是一次性劳务费用,产生纠纷适用民法典。其次作品明显是芋头独立完成的,那个陪玩既不是合作创作者也不是甲方要求的工商运营主体,只是提供出镜的收取劳务费的“演员”所以芋头独立享有权益和收益是没问题的。于情于理于法他都是无权要求芋头下架视频 或者是分取视频中带有工商收益的分成。我还和我老领导聊了一下,不过他主审行政法不太懂知识产权法,观点是和我一致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