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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:宪法明确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,公民的法律地位、人格尊严、基本权利义务,仅以国籍为依据,与纳税多少无关,不存在因纳税差异产生的“高贵”与“低贱”之分 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:宪法规定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”。纳税是公民义务,不是凌驾他人的特权,以纳税多少标榜“高贵”,本质是追求法外特权,违背宪法精神 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:宪法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。以纳税多少评判他人“高贵”或“低贱”,属于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侮辱,违反宪法规定 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: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,该义务基于法律规定,而非衡量公民价值的标准。公民权利的享有并非基于纳税多少,而是基于公民身份,纳税多少不能决定社会地位高低 。